遙控鏈路那篇的結尾我寫了一筆欠帳:
沒有碰圖傳。 遙控鏈路(RC link)和影像回傳(VTX)是兩套不同的東西,頻段、功率、法規都不同。5.8 GHz 圖傳在台灣的狀況值得單獨寫。
這篇還債。而且巧的是,寫那篇時為了查 2.4 GHz 我已經把 LP0002 的 §4.10 整節讀完了——5.8 GHz 那半就在同一節裡,我當時看到了但沒細想。細想之後,結論比 2.4 GHz 那半硬得多。
一、圖傳和遙控鏈路是兩件事
先分清楚,因為中文討論常常混著講:
| 遙控鏈路(RC link) | 圖傳(VTX) | |
|---|---|---|
| 方向 | 主要下行控制,少量上行遙測 | 單向上行影像 |
| 頻寬 | 幾個位元組的封包 | 類比約 20 MHz、數位更多 |
| 頻段 | 2.4 GHz 或次 GHz | 主要 5.8 GHz |
| 目標 | 低延遲、高可靠 | 低延遲、夠看 |
| 掉了會怎樣 | 失控 | 看不見,但飛機還在飛 |
上一篇拆的是左邊那欄。這篇是右邊。
二、台灣的 5.8 GHz 窗口只有 125 MHz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109 年 7 月 1 日版)§4.10.1.1:
使用頻率: (1) 2400 MHz~2483.5 MHz。(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發射器材) (2) 5725 MHz~5850 MHz。(採用跳頻之發射器材)
先看頻率本身。5725 到 5850 只有 125 MHz。
而市售 FPV 圖傳的頻道表長這樣(依 Oscar Liang 的頻道對照表,這是這個圈子通用的參考):
| Band | CH1 | CH2 | CH3 | CH4 | CH5 | CH6 | CH7 | CH8 |
|---|---|---|---|---|---|---|---|---|
| A | 5865 | 5845 | 5825 | 5805 | 5785 | 5765 | 5745 | 5725 |
| B | 5733 | 5752 | 5771 | 5790 | 5809 | 5828 | 5847 | 5866 |
| E | 5705 | 5685 | 5665 | 5645 | 5885 | 5905 | 5925 | 5945 |
| F | 5740 | 5760 | 5780 | 5800 | 5820 | 5840 | 5860 | 5880 |
| R(Raceband) | 5658 | 5695 | 5732 | 5769 | 5806 | 5843 | 5880 | 5917 |
整張表橫跨 5645 到 5945 MHz,300 MHz——是台灣窗口的兩倍多。
逐格比對:
| Band | 載波落在 5725–5850 內 | 落在窗外的頻道 |
|---|---|---|
| A | 7 / 8 | 5865 |
| B | 7 / 8 | 5866 |
| E | 0 / 8 | 全部八個 |
| F | 6 / 8 | 5860、5880 |
| R | 4 / 8 | 5658、5695、5880、5917 |
四十個經典頻道裡,二十四個的載波在窗口內(60%)。Band E 一格都沒有。
而且這還只算載波中心。類比圖傳單頻道的發射寬度大約 20 MHz,如果要求整個發射都落在窗內,載波必須在 5735–5840 之間——那只剩十八個頻道(45%)。
三、真正的問題不是頻率,是那五個字
上面那半還算好處理:把頻道表限縮到二十四格就好。但 §4.10.1.1 第 (2) 款括號裡那五個字才是關鍵。
(1) 2.4 GHz 寫的是「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發射器材」。 (2) 5.8 GHz 只寫「採用跳頻之發射器材」。
同一條、同一節、相鄰兩款,2.4 GHz 收兩種,5.8 GHz 只收一種。
而 §4.10.1.6 對 5.8 GHz 跳頻系統的要求是:
(b) 操作於 5725 MHz~5850 MHz 之展頻跳頻系統,至少須使用 75 個以上跳頻頻道,每一跳頻頻道之 20 dB 頻寬應小於或等於 1 MHz。在 30 秒週期內,任一頻率占用之平均時間應小於或等於 0.4 秒。
現在把類比 FPV 圖傳擺過來對:
| 規範要求 | 類比 FPV 圖傳 |
|---|---|
| 採用跳頻 | 不跳頻,選定一個頻道就固定發射 |
| 至少 75 個跳頻頻道 | 一次只用一個 |
| 每頻道 20 dB 頻寬 ≤ 1 MHz | 約 20 MHz(差二十倍) |
| 任一頻率 30 秒內平均占用 ≤ 0.4 秒 | 整場飛行都佔著同一格 |
四項全部對不上,而且不是差一點,是差一個數量級。
那數位圖傳呢?DJI O3/O4、HDZero、Walksnail 都是數位調變——但 §4.10.1.1(2) 對 5.8 GHz 只開給跳頻,數位調變沒有被寫進去。
四、還有第二條路,但它也不收類比
LP0002 §5.7 是另一條可能: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Unlicensed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使用寬頻數位調變技術,提供個人、商業及相關機構高資料傳輸速率之行動及固定通信。 5.7.1 使用頻率範圍:5.15 GHz~5.25 GHz、5.25 GHz~5.35 GHz、5.470 GHz~5.725 GHz 及 5.725 GHz~5.85 GHz。
這一條涵蓋 5.725–5.85,而且要求的是寬頻數位調變(§5.7.5:6 dB 頻寬至少 500 kHz)。
所以兩條路的門檻是這樣:
| 路徑 | 頻率 | 收什麼 |
|---|---|---|
| §4.10 | 5725–5850 | 只收跳頻(≥75 頻道、每頻道 ≤1 MHz) |
| §5.7 | 5.725–5.85 GHz | 只收寬頻數位調變 |
類比 FPV 圖傳既不跳頻,也不是數位調變。兩條路都進不去。
數位圖傳倒是有機會走 §5.7——它確實是寬頻數位調變。但 §5.7 的定義寫的是「提供高資料傳輸速率之行動及固定通信」,一條單向的影像下行算不算「資訊傳輸設備」,那是要問檢測機構的問題,不是讀條文能定的。
五、這次的形狀不一樣
這個系列已經遇過四次「條文的名字對不上它管的東西」:無人機專章沒有隱私條款、資安規範定義「系列」用硬體模組不看韌體、題庫的氣象科目考有人機航空氣象學、「航空模型飛機遙控器」只給 72 MHz 且限單向。
這次不一樣。這次不是名字對不上內容,是根本沒有一條條文長成它的樣子。
原因也不難推測。LP0002 §4.10 和 §5.7 是照著展頻與數位通訊的世界寫的——藍牙、Wi-Fi、無線滑鼠、U-NII。而類比 FPV 圖傳是一台把攝影機訊號直接調頻上去的類比發射機,血緣上比較接近早年的無線電視發射器。規範沒有排除它,是規範被寫成的時候沒有想到它。
我要清楚標示這是條文的字面閱讀,不是法律意見。實務上這類器材怎麼認定、進口和販售的檢驗怎麼處理、使用端有沒有在管,都不是讀規範能回答的,我也沒有查到相關的裁處案例。但字面上,那四項要求跟類比圖傳的物理特性對不上,這件事是清楚的。
六、民航局自己知道 FPV 是反彈最大的一群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推動我國無人機科技產業發展先期研究規劃》附了一份 110 年 3 月 16 日訪談民航局的紀錄,裡面有一句:
民間業者對於無人機管理規則反彈最多的應用是農噴及**穿越機(FPV)**使用者,在空域申請流程及目視規範較無法認同。
主管機關自己記錄了 FPV 是兩個反彈最大的群體之一。 那份紀錄裡談的是空域與目視規範,沒有談頻率——但把上面那節放在旁邊看,FPV 這一群同時卡在兩套完全不同的制度上:民航法管他們怎麼飛,電信法規管他們的器材,而後者連對應的條文都沒有。
順帶一提,同一份訪談紀錄裡還有一句,正好可以拿來驗證這個系列前面的判斷:
飛控及射頻為臺灣無人機產業鏈的弱點,飛控部分國內多用開源系統 PX4 或 ArduPilot,裕寰公司有做射頻技術(2.4G),但總體廠商數較少。
這是民航局在 2021 年講的。而供應鏈分層那篇的結論是缺口在第 3 層、飛控那篇的結論是台灣廠商用的是美歐開源專案——主管機關五年前就是這樣寫的。我是從原始碼和財報一路推回來,它是直接寫在政府委託研究的訪談紀錄裡。這個系列的判斷跟官方的判斷對上了,而且是各自獨立得到的。
七、所以買家和飛手該注意什麼
不做法律建議,只講可以自己查的三件事:
- 看包裝上有沒有 NCC 審驗合格標籤與 ID。 有標籤代表它走過某一條認證路徑,沒有就是沒有。這是最直接的一格。
- 看頻道表。 如果那台圖傳的頻道涵蓋 Band E 或 Raceband 的高段(5880 以上),那些頻道在台灣的 5725–5850 窗口之外。
- 看功率檔位。 遙控鏈路那篇提過 ExpressLRS 的韌體開到 2 W 而台灣 2.4 GHz 上限是 1 W。圖傳這邊同樣的問題更常見——市售 VTX 的檔位普遍做到 1 W 以上,而韌體或選單提供的檔位跟你所在地合法的檔位是兩件事。
這篇沒有回答的
- 沒有查到裁處案例。 我找不到針對 FPV 圖傳的公開裁處或取締紀錄,所以完全不知道實務上這件事怎麼處理。沒有案例不代表沒有在管,也不代表有在管。
- 沒有問檢測機構。 數位圖傳能不能走 §5.7、類比圖傳實務上怎麼認定,都要問受委託的檢測機構。
- 沒有比較他國。 美國把 5.8 GHz 的類比 FPV 放在 Part 97 業餘無線電(要執照)或 Part 15 低功率之下,歐盟有自己的一套。三地對照值得單獨寫,但那需要逐條讀另外兩套規範。
- 沒有碰 1.2/1.3 GHz 圖傳。 長距離玩家會用更低的頻段,那在台灣的頻率分配表上是完全不同的一格。
參考資料
一手:法規
-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LP0002(109 年 7 月 1 日版)全文(§4.10.1.1 使用頻率——2.4 GHz 收「跳頻或數位調變」而 5.8 GHz 只收「跳頻」;§4.10.1.2(2) 5725–5850 所有跳頻系統 1 W 以下;§4.10.1.6(1)(A)(b) 至少 75 個跳頻頻道、每頻道 20 dB 頻寬 ≤1 MHz、30 秒內任一頻率平均占用 ≤0.4 秒;§5.7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的頻率範圍與寬頻數位調變定義;§5.7.5 6 dB 頻寬至少 500 kHz)
一手:政府委託研究
- 推動我國無人機科技產業發展先期研究規劃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附件訪談紀錄,110 年 3 月 16 日訪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反彈最多的應用是農噴及穿越機(FPV)使用者」;「飛控及射頻為臺灣無人機產業鏈的弱點,飛控部分國內多用開源系統 PX4 或 ArduPilot」)
頻道對照
- 5.8GHz FPV Channels & Frequency Chart — Oscar Liang(Band A/B/E/F/R 的完整頻率表,本文的逐格比對由此表與 LP0002 的 5725–5850 窗口計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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