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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比 FPV 圖傳在台灣找不到條文可走

2026年8月8日 1 分鐘
TL;DR 類比 FPV 圖傳在台灣有兩個獨立的問題:LP0002 給 5.8 GHz 的窗口只有 125 MHz,而市售頻道表橫跨 300 MHz,四十個經典頻道把發射寬度算進去只剩十八個落在窗口內。更硬的是 §4.10.1.1 對 5.8 GHz 只寫「採用跳頻之發射器材」,而類比圖傳固定頻率不跳頻——它不是違反哪一條,是這份規範裡沒有一條長成它的樣子。

🌏 English version

遙控鏈路那篇的結尾我寫了一筆欠帳:

沒有碰圖傳。 遙控鏈路(RC link)和影像回傳(VTX)是兩套不同的東西,頻段、功率、法規都不同。5.8 GHz 圖傳在台灣的狀況值得單獨寫。

這篇還債。而且巧的是,寫那篇時為了查 2.4 GHz 我已經把 LP0002 的 §4.10 整節讀完了——5.8 GHz 那半就在同一節裡,我當時看到了但沒細想。細想之後,結論比 2.4 GHz 那半硬得多。

一、圖傳和遙控鏈路是兩件事

先分清楚,因為中文討論常常混著講:

遙控鏈路(RC link)圖傳(VTX)
方向主要下行控制,少量上行遙測單向上行影像
頻寬幾個位元組的封包類比約 20 MHz、數位更多
頻段2.4 GHz 或次 GHz主要 5.8 GHz
目標低延遲、高可靠低延遲、夠看
掉了會怎樣失控看不見,但飛機還在飛

上一篇拆的是左邊那欄。這篇是右邊。

二、台灣的 5.8 GHz 窗口只有 125 MHz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109 年 7 月 1 日版)§4.10.1.1:

使用頻率: (1) 2400 MHz~2483.5 MHz。(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發射器材) (2) 5725 MHz~5850 MHz。(採用跳頻之發射器材)

先看頻率本身。5725 到 5850 只有 125 MHz。

而市售 FPV 圖傳的頻道表長這樣(依 Oscar Liang 的頻道對照表,這是這個圈子通用的參考):

BandCH1CH2CH3CH4CH5CH6CH7CH8
A58655845582558055785576557455725
B57335752577157905809582858475866
E57055685566556455885590559255945
F57405760578058005820584058605880
R(Raceband)56585695573257695806584358805917

整張表橫跨 5645 到 5945 MHz,300 MHz——是台灣窗口的兩倍多。

逐格比對:

Band載波落在 5725–5850 內落在窗外的頻道
A7 / 85865
B7 / 85866
E0 / 8全部八個
F6 / 85860、5880
R4 / 85658、5695、5880、5917

四十個經典頻道裡,二十四個的載波在窗口內(60%)。Band E 一格都沒有。

而且這還只算載波中心。類比圖傳單頻道的發射寬度大約 20 MHz,如果要求整個發射都落在窗內,載波必須在 5735–5840 之間——那只剩十八個頻道(45%)

三、真正的問題不是頻率,是那五個字

上面那半還算好處理:把頻道表限縮到二十四格就好。但 §4.10.1.1 第 (2) 款括號裡那五個字才是關鍵。

(1) 2.4 GHz 寫的是「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發射器材」。 (2) 5.8 GHz 只寫「採用跳頻之發射器材」。

同一條、同一節、相鄰兩款,2.4 GHz 收兩種,5.8 GHz 只收一種。

而 §4.10.1.6 對 5.8 GHz 跳頻系統的要求是:

(b) 操作於 5725 MHz~5850 MHz 之展頻跳頻系統,至少須使用 75 個以上跳頻頻道每一跳頻頻道之 20 dB 頻寬應小於或等於 1 MHz。在 30 秒週期內,任一頻率占用之平均時間應小於或等於 0.4 秒。

現在把類比 FPV 圖傳擺過來對:

規範要求類比 FPV 圖傳
採用跳頻不跳頻,選定一個頻道就固定發射
至少 75 個跳頻頻道一次只用一個
每頻道 20 dB 頻寬 ≤ 1 MHz20 MHz(差二十倍)
任一頻率 30 秒內平均占用 ≤ 0.4 秒整場飛行都佔著同一格

四項全部對不上,而且不是差一點,是差一個數量級。

那數位圖傳呢?DJI O3/O4、HDZero、Walksnail 都是數位調變——但 §4.10.1.1(2) 對 5.8 GHz 只開給跳頻,數位調變沒有被寫進去。

四、還有第二條路,但它也不收類比

LP0002 §5.7 是另一條可能: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Unlicensed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使用寬頻數位調變技術,提供個人、商業及相關機構高資料傳輸速率之行動及固定通信。 5.7.1 使用頻率範圍:5.15 GHz~5.25 GHz、5.25 GHz~5.35 GHz、5.470 GHz~5.725 GHz 及 5.725 GHz~5.85 GHz

這一條涵蓋 5.725–5.85,而且要求的是寬頻數位調變(§5.7.5:6 dB 頻寬至少 500 kHz)。

所以兩條路的門檻是這樣:

路徑頻率收什麼
§4.105725–5850只收跳頻(≥75 頻道、每頻道 ≤1 MHz)
§5.75.725–5.85 GHz只收寬頻數位調變

類比 FPV 圖傳既不跳頻,也不是數位調變。兩條路都進不去。

數位圖傳倒是有機會走 §5.7——它確實是寬頻數位調變。但 §5.7 的定義寫的是「提供高資料傳輸速率之行動及固定通信」,一條單向的影像下行算不算「資訊傳輸設備」,那是要問檢測機構的問題,不是讀條文能定的。

五、這次的形狀不一樣

這個系列已經遇過四次「條文的名字對不上它管的東西」:無人機專章沒有隱私條款資安規範定義「系列」用硬體模組不看韌體題庫的氣象科目考有人機航空氣象學「航空模型飛機遙控器」只給 72 MHz 且限單向

這次不一樣。這次不是名字對不上內容,是根本沒有一條條文長成它的樣子。

原因也不難推測。LP0002 §4.10 和 §5.7 是照著展頻與數位通訊的世界寫的——藍牙、Wi-Fi、無線滑鼠、U-NII。而類比 FPV 圖傳是一台把攝影機訊號直接調頻上去的類比發射機,血緣上比較接近早年的無線電視發射器。規範沒有排除它,是規範被寫成的時候沒有想到它。

我要清楚標示這是條文的字面閱讀,不是法律意見。實務上這類器材怎麼認定、進口和販售的檢驗怎麼處理、使用端有沒有在管,都不是讀規範能回答的,我也沒有查到相關的裁處案例。但字面上,那四項要求跟類比圖傳的物理特性對不上,這件事是清楚的。

六、民航局自己知道 FPV 是反彈最大的一群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推動我國無人機科技產業發展先期研究規劃》附了一份 110 年 3 月 16 日訪談民航局的紀錄,裡面有一句:

民間業者對於無人機管理規則反彈最多的應用是農噴及**穿越機(FPV)**使用者,在空域申請流程及目視規範較無法認同。

主管機關自己記錄了 FPV 是兩個反彈最大的群體之一。 那份紀錄裡談的是空域與目視規範,沒有談頻率——但把上面那節放在旁邊看,FPV 這一群同時卡在兩套完全不同的制度上:民航法管他們怎麼飛,電信法規管他們的器材,而後者連對應的條文都沒有。

順帶一提,同一份訪談紀錄裡還有一句,正好可以拿來驗證這個系列前面的判斷:

飛控及射頻為臺灣無人機產業鏈的弱點,飛控部分國內多用開源系統 PX4 或 ArduPilot,裕寰公司有做射頻技術(2.4G),但總體廠商數較少。

這是民航局在 2021 年講的。而供應鏈分層那篇的結論是缺口在第 3 層、飛控那篇的結論是台灣廠商用的是美歐開源專案——主管機關五年前就是這樣寫的。我是從原始碼和財報一路推回來,它是直接寫在政府委託研究的訪談紀錄裡。這個系列的判斷跟官方的判斷對上了,而且是各自獨立得到的。

七、所以買家和飛手該注意什麼

不做法律建議,只講可以自己查的三件事:

  1. 看包裝上有沒有 NCC 審驗合格標籤與 ID。 有標籤代表它走過某一條認證路徑,沒有就是沒有。這是最直接的一格。
  2. 看頻道表。 如果那台圖傳的頻道涵蓋 Band E 或 Raceband 的高段(5880 以上),那些頻道在台灣的 5725–5850 窗口之外。
  3. 看功率檔位。 遙控鏈路那篇提過 ExpressLRS 的韌體開到 2 W 而台灣 2.4 GHz 上限是 1 W。圖傳這邊同樣的問題更常見——市售 VTX 的檔位普遍做到 1 W 以上,而韌體或選單提供的檔位跟你所在地合法的檔位是兩件事

這篇沒有回答的

  • 沒有查到裁處案例。 我找不到針對 FPV 圖傳的公開裁處或取締紀錄,所以完全不知道實務上這件事怎麼處理。沒有案例不代表沒有在管,也不代表有在管。
  • 沒有問檢測機構。 數位圖傳能不能走 §5.7、類比圖傳實務上怎麼認定,都要問受委託的檢測機構。
  • 沒有比較他國。 美國把 5.8 GHz 的類比 FPV 放在 Part 97 業餘無線電(要執照)或 Part 15 低功率之下,歐盟有自己的一套。三地對照值得單獨寫,但那需要逐條讀另外兩套規範。
  • 沒有碰 1.2/1.3 GHz 圖傳。 長距離玩家會用更低的頻段,那在台灣的頻率分配表上是完全不同的一格。

參考資料

一手:法規

  •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LP0002(109 年 7 月 1 日版)全文(§4.10.1.1 使用頻率——2.4 GHz 收「跳頻或數位調變」而 5.8 GHz 只收「跳頻」;§4.10.1.2(2) 5725–5850 所有跳頻系統 1 W 以下;§4.10.1.6(1)(A)(b) 至少 75 個跳頻頻道、每頻道 20 dB 頻寬 ≤1 MHz、30 秒內任一頻率平均占用 ≤0.4 秒;§5.7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的頻率範圍與寬頻數位調變定義;§5.7.5 6 dB 頻寬至少 500 kHz)

一手:政府委託研究

頻道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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