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系列到這裡二十二篇,全部是同一種視角。
供應鏈在哪一層、誰賺得到錢、法規怎麼卡住規模化、規格表怎麼讀、標案為什麼全額解約——寫的都是操作無人機的人與產業。沒有一篇寫過被飛過的人。
那個缺口本身會被讀出來,所以補這一篇。範圍只收一格:隱私。噪音、濫用犯罪、自主武器倫理各是獨立的題目,這篇不硬掃。
專章沒有隱私條款,這是立法院自己說的
先講最關鍵的事實,而且它不是我的評論。
立法院法制局在 2020 年 3 月發布的研析報告《從隱私權談遙控無人機管理之研析》裡寫得很直接:
2018 年 4 月 3 日本院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無人機專章中,對於與民眾關係最重要的隱私權管理並未具體規範,只有第 99 條之 14 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及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同一份報告的判斷更明確:「前開民航法的修法雖針對無人機設有專章管制,但主要係著眼於飛航及國家安全。」
這句話值得跟這個系列前面查到的東西擺在一起。法規白話那篇整理過專章在管什麼——註冊、操作證、禁航區、高度限制、罰則;規格表那篇拆過重量門檻怎麼決定你走哪套流程。那整套制度的保護對象是地面上的財產、空中的其他航空器,以及國家安全。至於窗戶裡的人,專章沒說。
於是隱私只能回頭找一般法律。而那一套,接得上一部分。
刑法確實接住了一部分
台灣的實務主要靠《刑法》第 315 條之 1(妨害秘密罪):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315 條之 3 另定,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具體到無人機,有一個常被引用的案例。依 ETtoday 2022 年 8 月的報導,一名在半導體公司擔任執行長的男子 2022 年 1 月到新北市烏來溫泉旅館泡湯,操縱空拍機飛到戶外繞一圈,回程時鏡頭對著隔壁湯屋,拍下一名女子全裸靠在玻璃窗的畫面。他辯稱只是想透過空拍機看夜景。
台北地檢署的認定是:整棟溫泉旅館的房間都有玻璃窗,讓消費者一邊隱密泡湯一邊看窗外景色,被告仍操縱有鏡頭可錄影的空拍機在外飛行,具有偷拍的不確定故意,因此依妨害秘密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法官將空拍機、遙控器、電池等沒收。
(本文只寫到起訴階段,因為公開報導到此為止;後續審判結果不在本文查證範圍內。)
「不確定故意」這四個字是這個案子最值得記的地方。 它的意思是:你不需要證明操作人是衝著那扇窗去的,只要他明知那個環境會拍到隱私、仍然把有鏡頭的機器飛過去,就足以起訴。這對「我只是拍風景」這種辯解是一道很硬的門檻。
法院怎麼認定「非公開活動」
要理解這條路能走多遠,得看法院怎麼定義「非公開之活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850 號判決講得最完整——那個案子不是無人機,是有人把手機高舉到一樓住處窗外窺視,判有期徒刑四個月:
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
判決還處理了兩個對無人機直接相關的抗辯:
一、窗戶開著也不影響。 被告辯稱窗戶當時是開的、房內狀況極易從外部望入,法院不採:該窗戶設置高度已有相當程度確保一般人無從目視入內的隱密性,「此隱密性與窗戶開啟與否之狀態無涉」。
二、沒看到人也算既遂。 被告辯稱當時沒實際看到人,至多是不罰的未遂。法院同樣不採——利用工具延伸視覺範圍窺探窗內非公開活動即屬既遂,「即便窺視當時並未實際看見 A 女本人,然此亦透露 A 女當下行蹤等起居隱私訊息」。
把這兩點翻譯成無人機的語言:飛過去看,就算窗簾沒拉、就算沒拍到人,仍然可能構成犯罪。 而「隱密性期待」的判準是「一般人是不是得靠工具才看得到」——十五樓的客廳、有高牆的院子、山上的湯屋,都符合這個描述。
補充一則: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在 2020 年一則科技法律說明裡也點出同樣的兩層責任——對著人家住家拍攝會構成妨害秘密罪,而違規飛航另有《民用航空法》第 118 條之 1 的行政責任:廢止操作證、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AirTag 判決寫好了一個法理,只是還沒用到無人機上
這是我在翻判決時最意外的發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3595 號判決處理的是有人在他人車上裝 Apple AirTag 追蹤行蹤。爭點是: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怎麼會是「非公開活動」?
法院的論證極為完整:
車輛各次行跡本身縱為公開性質⋯⋯但利用衛星追蹤器連續多日、全天候不間斷追蹤他人車輛行駛路徑及停止地點,將可鉅細靡遺長期掌握他人行蹤。而經由此種「拖網式監控」大量蒐集、比對定位資料,個別活動之積累集合將產生內在關連,而使私人行蹤以「點→線→面」之近乎天羅地網方式被迫揭露其不為人知之私人生活圖像⋯⋯他人身體在形式上雖為獨處狀態,但心理上保有隱私之獨處狀態已遭破壞殆盡。
這段法理的核心是:單次公開的事實,累積起來會變成非公開的圖像。
而它對無人機是現成的。單次空拍一條街是公開的;但如果同一台無人機每天固定時間飛過同一個社區、累積成可比對的時間序列,依這個法理它就進入「拖網式監控」的範疇了。
值得注意的是,這正好是巡檢那篇裡被當成優點的那件事——重複性。那篇的結論是「它會不會拍同一個東西第二次」決定一個應用能不能爬到產業鏈第 5 層。同一個特徵,換到隱私的視角就是風險來源:能長出資料庫的東西,也能長出監控。
大法官解釋也早就鋪好了地基。依前述法制局報告的整理,釋字第 603 號確認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仍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而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並分成「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釋字第 689 號更明確——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
「縱於公共場域中」這五個字,是無人機隱私問題最重要的一句話。
真正的瓶頸是取證
法條夠不夠,其實不是這件事最大的問題。法制局那份報告點出的才是:
鑒於無人多旋翼機的移動性與功能甚強,當受害者發現它(實際上是無人機的操作者)時,它可能已經無影無蹤,更遑論向主管機關反應並等待其來處理。
這句話描述的是一個結構性的不對稱。烏來那個案子之所以能起訴,是因為有一連串巧合:有其他房客當場目擊、旅館報警、警方很快查出空拍機進出的湯屋房號、而且機上錄影檔還在。這些條件缺一個,案子就辦不成。
而站在住戶那一側,一台無人機出現在你窗外的時候,你能做的事非常少:不知道它是誰的、不知道它從哪裡起飛、不知道它有沒有在錄、來不及拍到足以識別的畫面、報警之後它早就飛走了。法條保護的是被證明的侵害,而這類侵害最難的部分正好是證明。
法制局當時提的建議,本質上都是在補這個缺口:
- 安裝發報器隨時回報飛行位置與參數,中央與縣市建立類塔台機制,並由 NCC 制定發報器國家標準
- 開發全國通用的飛航資訊 APP,讓民眾能查詢住家附近有沒有無人機在飛
- 加強教育,讓民眾知道發現違規飛航時該向誰反應
第二點特別值得看,因為報告同時指出了現況的問題:管理規則第 31 條第 3 項雖規定特許活動應於活動前後至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訊,但「該系統屬於受管制的系統,一般民眾無法進入該資訊系統,以瞭解正在其住家附近飛行之無人多旋翼機飛航資訊」。
換句話說:飛行資訊是有登錄的,只是查得到的人不包含被飛過的人。
這跟題庫那篇講的透明度形成有趣的對比——同一個主管機關把 1,420 道考題連答案全部公開,卻沒有讓一般民眾查詢自家上空飛航資訊的介面。透明度是有的,只是方向朝著考生,不朝著鄰居。
這篇沒寫到的
誠實標一下範圍。清單上與社會影響有關的還有四格,這篇都沒碰:
- 噪音與鄰避:多旋翼的噪音頻譜與一般環境音不同,感受上的干擾程度跟分貝值不一定成正比
- 濫用與犯罪:走私、監所投遞、跟蹤騷擾
- 自主武器的倫理:這個系列的反制與國防預算兩篇都繞過了 AI 終端導引在倫理上的爭議
- 產業成長的環境與社會代價
其中「濫用與犯罪」有公開的判決可查,跟這篇是同一類材料;其他兩格需要的證據型態不同。
三個判斷
- 民航法專章不是隱私法,這是設計而非疏漏。 它的保護對象是飛航安全與國家安全,立法院法制局 2020 年就寫明了。想找隱私救濟的人,起點是刑法第 315 條之 1 與個資法,不是民航法——雖然違規飛航另有第 118 條之 1 的行政責任(罰鍰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得沒入)可以並行主張。
- 法院對「非公開活動」的認定比一般人想的寬。 窗戶開著不影響、沒拍到人也算既遂,判準是「一般人是不是得靠工具才看得到」。反過來說,對操作人的實務意義是:「我只是在拍風景」不是安全的辯解,烏來那件正是以「不確定故意」起訴的。
- 缺的不是法條,是可及的資訊。 飛行資訊有登錄,但系統受管制、民眾進不去;發報器與查詢 APP 的建議提了六年,那正是把「無影無蹤」變成「查得到是誰」的關鍵。在那之前,這條救濟路徑的實際門檻是運氣——有沒有目擊者、有沒有留下檔案。
參考資料
法制分析(一手)
- 立法院法制局 — 從隱私權談遙控無人機管理之研析(無人機專章未具體規範隱私權、釋字 603 與 689 的隱私權範圍、取證困難、發報器與查詢 APP 建議、管理規則第 31 條登錄系統民眾無法進入)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 住 25 樓被空拍機偷拍(刑事責任與民航法第 118 條之 1 行政責任的並行)
法院見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850 號刑事判決(「非公開之活動」的主觀隱密性期待與客觀隱密性環境雙重判準、窗戶開啟與否無涉、未看見本人仍屬既遂)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3595 號刑事判決(AirTag 追蹤案:「拖網式監控」與「點→線→面」的法理論證,公開行跡累積成非公開圖像)
- ETtoday — 半導體 CEO 烏來空拍「賞夜景」,湯屋裸女貼窗被入鏡(以妨害秘密罪起訴、「偷拍的不確定故意」的認定、聲請沒收空拍機與遙控器電池)
站內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