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系列碰過反制三次:產業地圖算過它的市場規模、四條件框架那篇拆過陸軍那件全額解約的標案、入場機制那篇拆過警政署的分級發包。碰了三次,卻沒有一篇專講它。
這篇補上。核心問題只有一個:反制無人機到底難在哪?
答案分兩層。技術層的答案是「干擾正在被繞過」,這是全球共通的。台灣還有第二層,而那一層跟技術無關。
反制其實是兩件事
反制系統(C-UAS)永遠由兩半組成:先要看得到,才談得上處理。 而這兩半的難度不對稱——看得到通常比處理更難。
偵測層有四種模態,各有各的盲區:
| 模態 | 原理 | 盲區 |
|---|---|---|
| 雷達 | 偵測移動與體積 | 小型低速目標的雷達截面積極小,容易被地物雜波淹沒 |
| RF 分析 | 分析遙控與圖傳訊號 | 對不發射訊號的目標完全無效 |
| 光電(EO/IR) | 影像與熱訊號辨識 | 受天候、光線、遮蔽限制,通常只能做確認不能做搜索 |
| 聲學 | 螺旋槳噪音特徵 | 距離短,環境噪音會淹沒 |
實務上得靠多感測器融合才有用,因為單一模態的盲區都太明顯。而 RF 那一欄的盲區,等一下會變成整篇文章的重點。
偵測有多難,有一段軍方自己的說法很直白。2024 年 4 月金門大膽、二膽島遭中國無人機拍攝後,陸軍司令部參謀長陳建義受訪時說:「現在無人機的飛行高度能達 6000 公尺,再加上環境背景聲響遮蔽,其實是不太容易發現。」
這句話值得記住:討論「要不要擊落」之前,先得能發現它。
應處層是一道光譜,從軟到硬:
軟殺 ─── RF 干擾(切斷遙控與圖傳鏈路,逼入失效安全模式)
├── GNSS 欺騙(餵假定位,把它導去別的地方)
└── 網路接管(cyber takeover,直接奪取控制權)
硬殺 ─── 網捕(地面或空中發射網彈)
├── 攔截無人機(用便宜的打便宜的)
├── 高功率微波 HPM(一次打一群,對付自主群飛)
└── 高能雷射 HEL(單發成本低、精準,但受天候與功率限制)
這個市場有多大?五角大廈的 Counter-UAS Marketplace 目前收錄超過 1,600 項反制品項供快速軍購。品項數本身就說明了一件事:沒有人找到通解,所以大家都還在賣自己那一小塊。
干擾為什麼正在失效
現在講核心。
電戰反制(EW)長期是主力,因為它便宜、可重複、不會有落彈區問題。但它有一個結構性弱點,drone-warfare.com 的電戰分析講得很精準:
EW's central limitation is that it requires a signal to attack. (電戰的核心限制是:它需要有訊號才能攻擊。)
而現在有三種手段正在系統性地拿掉那個訊號:
一、光纖導引。 無人機拖一條實體光纖飛,控制訊號走玻璃不走空氣,完全免疫電子干擾。這不是實驗室概念——產業地圖引過前線研究者 Rob Lee 的觀察,部分俄軍單位的 FPV 有 30–50% 是光纖導引,烏克蘭方約 15%。
二、衛星通訊。 鏈路走天上,地面干擾器的功率打不到。
三、AI 自主終端導引。 這是最麻煩的一種——無人機在攻擊的最後一段完全不需要任何外部鏈路。你就算把它的鏈路切斷,它也已經鎖定目標自己飛完最後一哩。
三種手段的共同點是:它們不是「更強的訊號」,是「沒有訊號」。 干擾器再強也打不到不存在的東西。
同一份分析的結論很尖銳:
Systems procured today must be evaluated against the autonomous, satellite-connected threats of 2028, not the RF-dependent drones of 2022. (今天採購的系統,必須用 2028 年那種自主、連衛星的威脅來評估,而不是 2022 年那種依賴無線電的無人機。)
還有一句講速度差:攻方以「週」為單位迭代,守方以「月到年」為單位演進。 這個不對稱才是反制產業真正的結構問題——不是打不贏,是追不上。
所以重心移向攔截,但那也有代價
干擾失效的直接後果,是防禦架構被迫往硬殺移動。分層防禦的邏輯變成:RF 偵測與多感測器融合先找到目標;電戰作為低成本、高頻次的第一層對付還在用無線電的多數威脅;電戰失效時(光纖、衛星、自主),由動能攔截與定向能接手;高功率微波處理其他手段規模上打不掉的自主群飛。
但硬殺有兩個軟殺沒有的問題:
成本交換比。 用一枚昂貴的攔截彈打一台幾百美元的攻擊無人機,數學上是輸的。所以「用便宜的攔截無人機打便宜的攻擊無人機」才會成為主流方向——這也是為什麼 C-UAS 現在被當成獨立產業,而不是無人機的配件。
落彈區。 打下來的東西會掉在某個地方。在戰場上這是小事,在城市、機場、電廠周邊就不是。這一點在台灣的規定裡看得特別清楚,下面會講到。
市場數字反映了這個轉折。MarketsandMarkets 估計 C-UAS 市場 2026 年為 91.7 億美元,2031 年成長到 297 億美元,CAGR 26.5%——是無人機本體市場成長率的三倍。
台灣的第一層難題:規格寫得出來,不代表做得出來
回到四條件框架那篇拆過的案子。陸軍 26 套固定式反制系統,得標 9 億 8,781 萬元,規格要求6 公里外偵獲 10 平方公分的目標、4 公里外實施干擾。結果驗收與兩次複驗全部不合格,全額解約、不支付任何價金,並沒收約 9,878 萬元履約保證金。
把這個規格放回上面的偵測難度來看,就知道它有多硬:6 公里外的 10 平方公分,大約是一個手掌大小的物體在六公里外——這對雷達截面積、對光電解析度、對雜波抑制都是極高要求。規格是靜態的一行字,實現它是動態的工程問題。
而 B4 那篇拆過的警政署案子則是另一種設計:50 套關鍵基礎設施反制系統、總預算 36.7 億元,依通過驗測的功能範圍分 A、B、C 三等級,各等級取前三名依比例交貨,最多 9 家廠商得標。
這兩件案子放在一起,其實是主管機關在回答同一個問題的兩種答案:面對一個沒有通解的技術領域,是押一家做到滿規格,還是分散給多家各做一段? 陸軍那次的結果,某種程度上解釋了警政署為什麼要分級。
台灣的第二層難題:真正卡住的是授權
技術層的困難是全球共通的。但台灣還有一層,而這一層在公開文件裡記錄得異常完整。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112國調0010)完整記錄了國防部無人機應處標準作業程序的演變:
| 時間 | 規定重點 |
|---|---|
| 105-12-16 | 低空可用捕捉槍攔捕;超過一定高度先以干擾器排除,或可運用防衛武器予以擊落 |
| 111-07-29 | 目獲人員吹哨告警、由主官指定單位射擊信號彈 1 發示警;除信號彈外,第一擊須經部長授權,不得實施各型武器反擊 |
| 111-08-29 | 確認空間射角及落彈區安全後,以 7.62mm 口徑以下輕兵器射擊,予以擊落,勿傷及居民及其財產 |
| 111-09-01 | 運用干擾槍或輕兵器等適切武器,採軟、硬殺併行手段予以擊落(第 1 發鳴槍示警、第 2 發實施射擊) |
兩個月內改了三次。
而修改的原因,報告也記錄了,全部不是技術:2022 年 3 月立法院質詢時,行政院長說明「台灣難處為不開第一槍,政府非到萬不得已,絕不輕啟戰爭」;7 月漢光 38 號演習期間,中共以無人機對東引偵蒐試探國軍反應,7 月 29 日於是令頒「只能射信號彈」;接著 8 月起中共小型無人機接連侵擾外島並把影片上傳,8 月 29 日又改回可擊落。
中間夾著那件被廣泛報導的事:2022 年 8 月 16 日金門二膽島,守軍以石頭丟擲反擊無人機。
監察院的認定很細:丟石頭的上士班長屬個人行為,無他人下達命令;守備隊長依當時 SOP 射擊信號彈示警是符合作業程序的(因為除信號彈外第一擊須經部長授權)。但報告的整體結論是批評的:
小型無人機體積小、機動性佳,迨守軍攜信號槍、干擾槍抵達現場,其早已窺探偵搜完畢飛離,哨所人員未充分利用隨身之武器裝備即時應變處置,顯欠妥適⋯⋯凸顯國軍應變守舊保守,無法跟上科技時代的演變。
把這件事講清楚:那不是士兵不知道怎麼辦,是當下的規定就是那樣。而規定之所以那樣,是因為「不開第一槍」是一個高於技術的戰略約束。
這就是反制無人機在台灣真正的難題形狀:技術上的問題是「打不打得到」,制度上的問題是「誰有權決定要打」,而後者的決策層級被拉到了部長,甚至更高。 一台無人機從進入視線到偵搜完畢飛離只有幾分鐘,這個時間尺度跟那個授權層級是不相容的。
報告也提到國軍已建案「遙控無人機防禦系統」,先獲裝驗證後再採購足量系統完成全島部署(具體數量在公開版本中遮蔽)。
法源其實夠,但執行是分裂的
有一個常見的誤解是「台灣沒有法源可以打下無人機」。實際上法源不缺,缺的是整合。
《民用航空法》第 99 條之 13 把取締權責分得很細——注意這是四個不同的執行主體:
| 侵入哪裡 | 誰處理 |
|---|---|
| 禁航區、限航區 | 該區管理人採取適當措施制止或排除;必要時通知民航局會同警察機關取締 |
| 航空站、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 | 航空站、飛行場的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 |
| 縣市政府公告的區域、時間之外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洽請警察機關協助 |
| 政府機關(構)區域 | 該**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制止或排除 |
同法第 118 條之 1 允許對違規無人機予以「沒入」。另外《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4、5 條禁止任何形式的攝影、描繪等軍事偵察行為,第 13 條允許對航空器「沒收」。針對中國民用航空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還按距離訂了階梯式處置——30 浬以外攔截辨證後驅離、未滿 30 至 12 浬可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未滿 12 浬可逼其降落;外島限制區域則是辨證監視,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在一篇評論裡對這件事提出一個值得注意的區分。當時國防部把中國無人機定調為灰色地帶侵擾,並表示依「自我防衛原則」反制。姜的論點是:不該訴諸自衛權,應該用執法權——
國際法同樣允許國家,依據領土主權原則,對擅闖該國領空之航空器,採取一切必要「執法行為」,包括擊落在內⋯⋯「執法」行為固然訴諸物理上武力,然此並不構成法律上《聯合國憲章》禁止武力使用之體系,毋庸主張自衛權予以正當化,更不會因此武力之使用而使相關國家進入交戰狀態。
差別很實際:主張自衛權等於承認遭受武裝攻擊,會讓雙方進入交戰狀態並適用武裝衝突法;主張執法權則是在自己領土上正常行使主權,不升級。 而他認為內國法法源已經足夠——民航法、要塞堡壘地帶法、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無人機侵擾標準作業程序,這些法規適用於任何國籍的航空器,不限於對岸。
所以問題不是沒有法源,是四套法源、四個執行主體、加上一個拉到部長層級的軍事授權,湊不出一個幾分鐘內能動作的流程。
三個判斷
- 偵測比應處難,而且沒有單一解。 四種偵測模態每一種都有明確盲區,得靠融合;五角大廈的目錄裡有 1,600 多項反制品項,數量本身就是「沒有通解」的證據。評估任何反制方案,先問它的偵測鏈怎麼組,不要先問它用什麼打。
- 買反制系統是在買一個會過期的東西。 電戰要有訊號才能打,而光纖、衛星、AI 自主終端導引正在把訊號拿掉。攻方以週迭代、守方以月年演進,這個速度差意味著採購規格必須對準三到五年後的威脅,而不是招標當下的威脅——這也是為什麼「軟體可更新」在這個品類裡不是加分項而是必要條件。
- 台灣最貴的一課不在技術面。 陸軍 9.8 億全額解約教的是「規格要能自我驗證」;但監察院那份報告揭露的東西更根本——兩個月內三改 SOP、第一擊須經部長授權,那是授權層級與威脅時間尺度不相容的問題。技術買得到,決策流程買不到。
參考資料
反制技術
- drone-warfare.com — Counter-UAS Electronic Warfare: Jamming, Spoofing & Defeat(電戰需要訊號才能攻擊、光纖/衛星/自主三種繞法、分層防禦架構、攻守迭代速度差)
- Robin Radar — 10 Types of Counter-drone Technology(四種偵測模態與六類應處手段的完整分類)
- Dedrone — Countering UAS Threats(白皮書)(多感測器融合為何必要,含對光纖與航點自主目標的偵測)
- Airsight — Anti-Drone Systems: What Works at Every Protection Level(五角大廈 Counter-UAS Marketplace 收錄逾 1,600 項)
- Unmanned Airspace — The Counter UAS Directory and Buyer's Guide(HPM/HEL 等效應器的實際規格與廠商清單)
- MarketsandMarkets — Counter-UAS Systems Market(2026 年 91.7 億美元、2031 年 297 億美元、CAGR 26.5%)
台灣的制度與法源(一手)
- 監察院 — 調查報告 112國調0010(國防部無人機應處 SOP 四次修改的完整內容與時序、二膽島事件的調查認定、修改原因、遙控無人機防禦系統建案)
- 民用航空法 第 99 條之 13 — 全國法規資料庫(四類區域的取締權責分工)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大陸民用航空器的階梯式處置規定)
- 姜皇池 — 對中國入侵無人機「執法行為」之法律基礎(執法權與自衛權的區分,以及內國法法源盤點)
- 中央社 — 外離島遭中國無人機侵擾,陸軍:射程內採取射擊(陸軍參謀長對偵測困難的說明:高度可達 6000 公尺、背景聲響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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