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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機場被無人機關場 23 次:而機場拿到的授權只有「取締」

立法院三份預算評估報告的一手清單:108 年度到 112 年 8 月底,台灣機場因無人機關場 23 次,而每一列的處理方式欄都是同一句「會同航警局查處」。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第 6 項給機場的動詞是「取締」,不是「制止或排除」,但 113 年度報告已寫各機場均購置手持式干擾器。

電廠、水廠、晶圓廠:關鍵基礎設施在民航法的授權表上,連一格都沒有

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第 3、4 項寫的是「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但唯一讓場地方「制止或排除」的第 7 項但書只寫「政府機關(構)」——台電、中油、晶圓廠都是法人。它們剩下的路徑是請縣市政府公告禁限區再「取締」,罰則從最低 30 萬掉成最高 30 萬;而輸入干擾器要的「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身分,是靠收到一封信知道的。

誰有權把無人機打下來:台灣的法律授權了「排除」,卻沒授權任何一種手段

中央法規裡「無人機」出現在 19 部,「反制無人機」只出現在 1 部,而那一部是採購特別條例。六個場域被授權「制止或排除」侵入的無人機,但沒有一條說可以用什麼手段——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只寫「採取適當措施」,而警械公告的 31 項裡有迫擊砲、沒有干擾槍,電信管理法第 67 條第 1 項也沒有任何公務除外規定。

反制無人機為什麼難:干擾正在失效,而台灣的難題不只是技術

電戰反制有一個根本限制:它需要有訊號才能攻擊。光纖導引不發射無線電、衛星通訊繞過地面干擾器、AI 終端導引在最後一段完全不需要鏈路——三種手段正在系統性地讓干擾失效,所以重心從軟殺移向攔截。而台灣的難題還多一層: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記錄了國防部在兩個月內把無人機應處 SOP 改了三次,從「可擊落」改成「只能射信號彈、第一擊須經部長授權」,再改回「7.62mm 以下輕兵器擊落」。那不是技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