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機場被無人機關場 23 次:而機場拿到的授權只有「取締」
立法院三份預算評估報告的一手清單:108 年度到 112 年 8 月底,台灣機場因無人機關場 23 次,而每一列的處理方式欄都是同一句「會同航警局查處」。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第 6 項給機場的動詞是「取締」,不是「制止或排除」,但 113 年度報告已寫各機場均購置手持式干擾器。
立法院三份預算評估報告的一手清單:108 年度到 112 年 8 月底,台灣機場因無人機關場 23 次,而每一列的處理方式欄都是同一句「會同航警局查處」。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第 6 項給機場的動詞是「取締」,不是「制止或排除」,但 113 年度報告已寫各機場均購置手持式干擾器。
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第 3、4 項寫的是「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但唯一讓場地方「制止或排除」的第 7 項但書只寫「政府機關(構)」——台電、中油、晶圓廠都是法人。它們剩下的路徑是請縣市政府公告禁限區再「取締」,罰則從最低 30 萬掉成最高 30 萬;而輸入干擾器要的「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身分,是靠收到一封信知道的。
八個警察局成立無人機隊,飛的法源很清楚——民航法第 99 條之 16 第 2 項給政府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的操作豁免。但那是飛安豁免:台北市法規會的法律鑑定意見寫明它「恐無法作為以無人機空拍方式實施行政調查時之法律基礎」,而 2024 年三讀的刑訴特殊強制處分專章授權了 GPS、M 化車與隱私空間攝錄,空中調查一條都沒有。
中央法規裡「無人機」出現在 19 部,「反制無人機」只出現在 1 部,而那一部是採購特別條例。六個場域被授權「制止或排除」侵入的無人機,但沒有一條說可以用什麼手段——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只寫「採取適當措施」,而警械公告的 31 項裡有迫擊砲、沒有干擾槍,電信管理法第 67 條第 1 項也沒有任何公務除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