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誰有權把無人機打下來:台灣的法律授權了「排除」,卻沒授權任何一種手段

2026年8月9日 1 分鐘
TL;DR 中央法規裡「無人機」出現在 19 部,「反制無人機」只出現在 1 部,而那一部是採購特別條例。六個場域被授權「制止或排除」侵入的無人機,但沒有一條說可以用什麼手段——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只寫「採取適當措施」,而警械公告的 31 項裡有迫擊砲、沒有干擾槍,電信管理法第 67 條第 1 項也沒有任何公務除外規定。

🌏 English version

反制那篇最後留了一句話:「法源其實夠,但執行是分裂的。」

這篇是去驗證那句話。方法很笨:把台灣所有可能授權反制無人機的條文找出來,逐條讀完。

驗證的結果是那句話要改。不是法源夠不夠的問題——法律授權的是「結果」,不是「手段」。 六個場域被明文授權可以「制止或排除」侵入的無人機,但只有一個場域被授權可以用什麼東西去做。

先做窮舉:法規裡「無人機」出現在 19 部,「反制無人機」出現在 1 部

在猜之前先數。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整合查詢,範圍限「中央法規 → 法條內容」:

關鍵字命中法規數
無人機19
反制無人機1

19 部裡,跟「怎麼處理侵入的無人機」有關的只有四部:民用航空法、商港法、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以及那部只有一次命中的採購特別條例。其餘十五部是註冊、檢驗、事故調查、農藥噴灑、造林、海洋生物調查、海巡辦事細則、業餘無線電、航空器無線電臺這類,跟反制無關。

而唯一寫了「反制無人機」五個字的那部,是《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2026-05-11)第 5 條,內容是採購項目清單:

六、下列經美國政府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同意售予之軍購項目:(一)軟、硬殺混合反制無人機系統

全台灣中央法規裡「反制無人機」只出現一次,出現在一張購物清單上,而且還附帶「經美國政府同意售予」的條件。 它處理的是怎麼買,不是誰能用、什麼時候能用。

順帶一提:《電信管理法》全文檢索「無人機」,查無資料。 那部法管的是台灣每一次無線電發射,包括干擾槍發射的那一次。

六個場域,六個動詞,機場拿到的是最弱的那個

民用航空法》第 99 條之 13 的第五、六、七項分配了取締權責。反制那篇列過這張表,但當時我只看「誰負責」,沒看動詞。動詞才是重點:

場域條文授權動詞
禁航區、限航區民航法 99-13 V該區管理人制止或排除(必要時通知民航局會同警察機關取締)
航空站、飛行場四周民航法 99-13 VI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
縣市公告區域、時間之外民航法 99-13 VII 前段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
政府機關(構)區域民航法 99-13 VII 但書該政府機關(構)制止或排除
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商港法 36-1 I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制止或排除
軍事營區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10 I(3)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

看第二列。航空站、飛行場——無人機闖入最會出事的地方——拿到的授權動詞是「取締」,不是「制止或排除」。

再看第五列。《商港法》第 36 條之 1 是 2023 年 6 月 28 日增訂的:

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非經申請許可,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違反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同一個交通部主管的兩部法:商港拿到「制止或排除」,機場只有「取締」。而且商港法這一條在 2023 年是原封不動抄了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那句「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抄了句型,沒有回頭把機場那格補上。

「取締」跟「制止或排除」差在哪?取締是把違規事實記下來、依法裁處;民航法第 118 條之 1 對違規闖入禁航區或超過 400 呎的,罰 30 萬到 150 萬並得沒入無人機。但那是事後對「所有人或操作人」的行政罰,前提是你找得到人。無人機還在天上的那幾分鐘,「取締」什麼都不做。

「適當措施」沒有定義,於是每一種手段都撞上另一部法

上表裡出現三次的那句話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什麼叫適當措施?三部法都沒說,也沒有授權子法去定義。

法律不定義的時候,就得回頭看每一種具體手段本身合不合法。物理上能把無人機弄下來的方法就那幾種:開槍打、發射電波干擾、發射網子捕捉、用另一架飛機撞。逐一去撞台灣的法。

開槍:警械種類清單共 31 項,有戰防砲,沒有干擾槍

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第 2 項: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這是一份法定列舉清單。現行版本是內政部 113 年 7 月 8 日台內警字第 11308725692 號公告的「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原名「⋯⋯種類及規格表」,該次修正刪去「規格」二字)。全表 31 項

警械名稱項目
警棍(3)木質警棍、膠質警棍、鋼(鐵)質伸縮警棍
警刀(1)各式警刀
槍械(10)手槍、衝鋒槍、半自動步槍、自動步槍、霰彈槍、輕機槍、重機槍、迫擊砲、無後座力砲、戰防砲
其他器械-瓦斯(8)瓦斯噴霧器(罐)、瓦斯槍、瓦斯警棍(棒)、瓦斯電氣警棍(棒)、瓦斯噴射筒、瓦斯手榴彈、煙幕彈(罐)、鎮撼(閃光)彈
其他器械-電氣(3)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擊昏槍、擊昏彈包
其他器械-噴射(3)瓦斯粉沫噴射車、高壓噴水噴瓦斯車、噴射裝甲車
其他器械-應勤(3)警銬、警繩、防暴網

這張清單裡有迫擊砲、無後座力砲和戰防砲,沒有任何一項是無人機干擾槍、反制無人機器材或空中捕捉網。 唯一的網子是「防暴網」,那是地面壓制群眾用的。

清單重要,是因為第 4 條的結構。第 4 條第 1 項列了七款可以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其中第四款是: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注意這款把「航空器」寫進了被保護的清單。 所以無人機威脅到航空器或建築物時,警察開槍在法律上是有依據的——這一格的授權不但存在,還相當明確。

接下來是第 4 條第 2 項: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所定」就是「在那張清單上」。干擾槍不在清單上,所以它不是警械,走不了第 2 項。

剩下的出口只有第 4 條第 3 項: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所以在現行法下,警察拿干擾槍打無人機,法律上的定性跟臨時抄起一把椅子是同一條。 這不是修辭:第 4 條第 3 項是為了「手上沒有適當警械」的臨機情況寫的,不是為了「編制內採購的專用裝備」寫的。而反制無人機恰恰是後者。

順著這條看回去會有點刺眼。反制那篇寫過 2022 年 8 月 16 日金門二膽島守軍拿石頭丟無人機,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定那是個人行為。石頭也是「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在法條的分類裡,石頭跟採購來的干擾槍走的是同一款。

干擾:電信管理法第 67 條沒有任何公務除外

軟殺這條路撞的是《電信管理法》第 67 條第 1 項: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十九個字,沒有但書,沒有「但政府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者不在此限」。第 2 項授權主管機關限制或禁止使用,第 80 條第 1 項第 10 款對違反該命令繼續使用者處 1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同條第 2 項並得沒入器材。

有人會問:軍警不是有豁免嗎?沒有。整部電信管理法提到「國防」只有兩處,兩處都是協調機制不是豁免:

  • 第 56 條第 2 項: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
  • 第 63 條第 1 項:軍用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與其他發生干擾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協調處理

國防部拿到的是協調桌上的一個位子,不是發射干擾的權利。

而「干擾」的定義並不模糊。《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36 條:

任何發射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者,均為干擾行為。

同辦法第 30 條另外規定,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對無線電助航及其他安全通信使用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

那被干擾的無人機算不算「合法通信」?消費級無人機的遙控與圖傳走 2.4 / 5.8 GHz 的免執照低功率頻段,只要符合 LP0002 技術規範就是合法使用——這個系列拆過 LP0002 的第 4.10 與 5.7 節。而且干擾槍是寬頻壓制,掃到的不只那台無人機,同頻段的 Wi-Fi、其他遙控設備全在射程裡。

NCC 開的是進口的門,不是開火的門

有人會拿 NCC 的核准來回應這一節。這裡要把兩件事分開。

2024 年 6 月 27 日,NCC 第 1125 次委員會議通過「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與相關管理辦法的修正草案預告。新聞稿寫得非常直白:

NCC 說明,鑒於維護關鍵基礎設施安全所需,其管理機關需藉由干擾槍以阻絕遙控無人機違規飛航行為

修正後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2025-02-03 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第 3 條把「限制遙控無人機」的器材列為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第 8 條第 3 項第 9 款允許以「供維護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公共利益或防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用」為使用目的申請輸入;第 5 項要求這類申請檢附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的證明文件。

這是一條完整、可走的路。但它是進口與持有的路。 電信管理法第 65 條第 2 項管的是「製造、輸入」須經核准,第 66 條管販賣須審驗合格——這三條都不碰「使用」。使用那一條是第 67 條第 1 項,而第 67 條第 1 項沒有跟著改。

所以現況是:關鍵基礎設施的管理機關可以合法買進、合法持有一把干擾槍,而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它可以扣扳機。 任何「我們的設備有 NCC 核准」的說法,都要追問核准的是哪一件事。

2026-08-09 補充:這不是假設,已經在發生。 立法院預算中心《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113 年度預算評估報告》記載:「國內各機場:均已購置手持式干擾器,透過區域聯防機制查處,並視況反制無人機。」也就是全國機場都已持有,而且明文列為處置手段——而該報告是 2023 年 10 月的文件,比 NCC 開出公務用途輸入路徑的 2025 年 2 月 3 日早了一年多。細節見機場那篇

唯一寫了無人機的用武條文: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 10 條

全台灣把「遙控無人機」寫成動武要件的條文只有一條。《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 (⋯⋯) 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事營區,而有危害國防或軍事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

這是台灣法制上唯一一次,立法者把無人機本身列成使用武器的要件,而不是把它塞進「財產遭受危害」這種概括款。條例 2024 年 1 月 3 日制定公布全文 25 條。

然後是兩個限制,兩個都值得逐字讀。

第一,第 3 款不能自己決定。 同條第 2 項:

衛哨兵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九款規定使用武器時,應依指揮官或值勤軍官、士官命令執行。

第 3 款在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內。所以哨兵看到無人機,要動用武器得等命令;動用「器械」則不在此限(第 2 項只限制武器)。反制那篇講的「授權層級與威脅時間尺度不相容」,在這裡從 SOP 升級成法律條文。

第二,無人機那款被排除在臨機條款之外。 同條第 3 項: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情形⋯⋯無法有效使用武器或器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武器或器械。

第 3 款不在裡面。立法者專門為無人機寫了一款,卻沒有把它放進「手上沒有適當裝備時可以臨機取用」那一項。想合法拿石頭砸無人機,還是得繞回第 4 款(警戒、管制之場所⋯⋯遭受危害)。

第三件事最值得記:這條例 2024 年 1 月 3 日公布,行政院令定自 2025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間隔了將近一年七個月。從 2022 年 8 月 16 日二膽島事件到這條生效,將近三年。

機場是三面都被夾住的那一格

把上面的東西套回機場,會得到全台灣最尷尬的一格:

  1. 動詞最弱。 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第 6 項給航空站的是「取締」,商港有的「制止或排除」它沒有。
  2. 軟殺被點名禁止。 電信管理法第 67 條第 1 項的禁止對象是「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機場正是「飛航安全」四個字所指的地方。在跑道頭發射寬頻壓制,是那一條明文寫下的那件事。
  3. 硬殺在機場等於在跑道旁開槍。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授權存在(「航空器」在被保護清單裡),但打下來的碎片和流彈本身就是飛安事件。
  4. 事後手段要抓得到人。 民航法第 118 條之 1 的 30 萬至 150 萬罰鍰與沒入,處罰對象是「所有人或操作人」。

最會出事的場域,拿到的授權最弱,被禁止的手段最明確。

八年六次動作,改的都不是手段

把時間排開:

日期事件
2018-04-25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公布(2018-04-03 三讀);航空站只給「取締」
2020-03-31該專章施行
2022-08-16金門二膽島守軍以石頭反擊中國無人機;國防部應處 SOP 兩個月內三改
2023-06-28商港法增訂第 36 條之 1,抄用「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2024-01-0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公布,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是唯一寫了無人機的用武條文
2024-06-27NCC 委員會通過把「限制遙控無人機」干擾器材列為第一級管制
2025-02-03該管理辦法修正發布,進口路徑成立
2025-08-01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施行
2026-02-01商港法第 36 條之 1 施行(公布後兩年七個月)
2026-05-11採購特別條例把「軟、硬殺混合反制無人機系統」列入採購項目

八年、六次立法動作。改的是「誰負責」(民航法、商港法)、「怎麼進口」(NCC)、「怎麼買」(採購特別條例)。只有一次改的是「可以用什麼手段」,而那一次只涵蓋軍事營區。

三個判斷

  1. 讀反制法規要分兩層:授權「什麼結果」跟授權「用什麼手段」。 台灣六個場域寫了結果,一個場域寫了手段。買反制系統之前,先確認自己屬於哪一格——如果是機場、電廠、科學園區,你買到的裝備目前只能靠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的臨機條款,或是靠「叫警察來」。
  2. 器材合法不等於使用合法。 NCC 2025 年 2 月開的是進口門,電信管理法第 67 條第 1 項的使用禁令原封不動。這兩件事在簡報上很容易被合成一句「合法」,而它們不是同一件事。
  3. 我上一篇的結論要修正。 反制那篇說「法源其實夠,但執行是分裂的」。逐條讀完之後,準確的說法是:法源指定了負責的人,但沒有指定他們可以做什麼;分裂不只在執行,在條文本身。 監察院那份報告記錄的兩個月三改 SOP,現在看起來不只是軍方保守——是條文本來就沒給答案,只好用 SOP 補。

這篇沒回答什麼,以及那些洞會不會反駁本文

這個系列的規矩是:寫「我沒做 X」之前,先問 X 會不會推翻正在寫的東西。逐項回答:

  • 沒讀任何一則判決。 已查(2026-08-10)。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可以用瀏覽器自動化查(我原本誤判為查不到)。查詢結果:「遙控無人機」全庫命中 32 筆;「遙控無人機 干擾器」查無資料(0 筆)。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則裁判書同時出現遙控無人機與干擾器——本文推導的那個法律狀態,還沒有被任何個案檢驗過。要標三個限制:關鍵詞檢索不等於爭點分析(32 筆是什麼案由我沒逐筆讀)、該系統收錄範圍不等於全部裁判、計數時點為 2026-08-10。原本的推理如下保留——這個洞會不會反駁本文? 部分會:如果有判決認定專用反制裝備屬於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的「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而阻卻違法,那本文的說法要弱化成「只有臨機條款可用」——而那條出口我已經在文中寫出來了,所以判決會補強、不會推翻。若有判決反過來認定該款不適用於預先採購的裝備,本文的結論會更強。
  • 沒讀第 99 條之 13 與第 36 條之 1 的立法理由。 沒查立法院公報,所以「機場只給取締」是有意設計還是抄漏,我不知道。會不會反駁本文? 不會——動詞差異是條文事實,立法理由只會解釋成因。
  • 沒查各機關內部 SOP(除了監察院報告轉載的國防部那份)。內規不能創設法律沒有的授權,但可以說明實務怎麼繞。
  • 沒有用採購紀錄證明哪些機關實際持有干擾槍。 我試過政府採購網的公開 API,關鍵字比對是模糊的(查「干擾槍」會撈到「無人機干擾器」也會撈到「遠控無人機採購案」),任何數量結論都會是猜的,所以不寫。

這篇裡會過期的東西(2026-08-10 補)

本文的條文分析是靜態的,但有兩處帶時限,引用前要重查:

  • 採購特別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一年」:那六個品項(含「軟、硬殺混合反制無人機系統」)以「經美國政府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同意售予」為條件。條例 2026-05-11 公布,這個窗口在 2027 年 5 月前後到期——到期後該款是否仍有適用對象,會直接改變本文「唯一一次出現在購物清單上」這句話的意義。查:該條例沿革
  • 電信管理法第 67 條第 1 項是否被修正:本文整篇建立在「使用禁令原封不動」之上。只要那一項加上公務除外規定,本文的核心結論就要改寫。 查:該法沿革(本文寫作時最後修正為 2026-01-05,修的是第 72 條)。

另外提醒不要混淆兩部特別條例:本文引的是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已公布施行);另有一部 2,100 億元的國防自主無人載具採購特別條例仍卡在協商,見國防預算那篇

查證方式(可重跑)

負面結論要能重跑,所以把查詢寫出來。查詢日期 2026-08-09,全國法規資料庫整合查詢,範圍「中央法規 → 法條內容」: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cur=Ld&ty=ONEBAR&kw=無人機
  → 19 部法規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cur=Ld&ty=ONEBAR&kw=反制無人機
  → 1 部(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單一法規條文檢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K0060111&kw=無人機
  → 電信管理法:查無資料

警械種類的 31 項出自行政院公報上的內政部公告原文(113-07-08 台內警字第 11308725692 號),不是二手整理;連結在下方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一手:法律條文

一手:機關公告與新聞稿

站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