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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飛無人機的法源是完整的——但那是「飛」的法源,不是「拍」的法源

八個警察局成立無人機隊,飛的法源很清楚——民航法第 99 條之 16 第 2 項給政府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的操作豁免。但那是飛安豁免:台北市法規會的法律鑑定意見寫明它「恐無法作為以無人機空拍方式實施行政調查時之法律基礎」,而 2024 年三讀的刑訴特殊強制處分專章授權了 GPS、M 化車與隱私空間攝錄,空中調查一條都沒有。

誰有權把無人機打下來:台灣的法律授權了「排除」,卻沒授權任何一種手段

中央法規裡「無人機」出現在 19 部,「反制無人機」只出現在 1 部,而那一部是採購特別條例。六個場域被授權「制止或排除」侵入的無人機,但沒有一條說可以用什麼手段——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只寫「採取適當措施」,而警械公告的 31 項裡有迫擊砲、沒有干擾槍,電信管理法第 67 條第 1 項也沒有任何公務除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