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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廠、水廠、晶圓廠:關鍵基礎設施在民航法的授權表上,連一格都沒有

民航法第 99 條之 13 第 3、4 項寫的是「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但唯一讓場地方「制止或排除」的第 7 項但書只寫「政府機關(構)」——台電、中油、晶圓廠都是法人。它們剩下的路徑是請縣市政府公告禁限區再「取締」,罰則從最低 30 萬掉成最高 30 萬;而輸入干擾器要的「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身分,是靠收到一封信知道的。